民盟广东省委直属基层组织换届改选工作规定
(2019年4月27日中国民主同盟广东省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基层组织的换届改选是加强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环节。为规范盟省委直属基层组织的换届改选工作,根据《中国民主同盟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近年来基层组织换届改选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盟省委直属的基层组织,包括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小组,在换届改选过程中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层组织领导班子的任期为五年,必要时经审批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四条 换届改选工作由现届领导班子负责筹备和召集。基层组织在换届改选前,应该制定本次换届改选工作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委员名额、候选人名单、选举办法及换届日期等。方案的拟订,需事先征求盟省委和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的意见,并报盟省委批准。
第五条 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政治坚定、作风正派、热心盟务、乐于奉献,有群众基础和组织协调能力。要注意班子成员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知识结构。主委要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日常盟务工作。
第六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会名额与盟省委商定,人数一般为奇数:基层委员会或总支7—15人,支部3—7人。基层组织领导班子不设候补委员和荣誉职务。
第七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举,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可以等额,也可以差额。举行盟员大会的,投票人数(包括委托投票)必须超过基层组织成员数的一半,委员会候选人得票数需超过投票人数的一半,方可当选。召开盟员代表会议的,基层组织应在换届改选方案中提出代表规模和代表产生办法报盟省委审批,委员会候选人得票数须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当选。
第八条 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上下结合,民主酝酿。主委等主要人选需事先征求盟省委和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的意见。
第九条 综合型基层组织,因成员分散,换届改选过程中要做较多的沟通、协商和考察工作。委员候选人的确定需征求盟省委的意见。
第十条 换届选举大会的主要议程:
(一)现届工作总结。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班子。
(三)领导讲话。
第十一条 小组负责人由盟省委任命。新建、合并和筹建,及有特殊情况的基层组织,其负责人可由盟省委任命。
第十二条 基层领导班子的分工:基层委员会或总支设主委1人,副主委1—4人,根据需要设若干委员;支部设主委1人,副主委1—3人,根据需要设若干委员;小组设组长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组长1人。
第十三条 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名单及其分工情况,需报盟省委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盟省委组织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