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广东省委关于“市管县”工作的规定
(2019年4月27日中国民主同盟广东省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全省地方民盟组织实行“市管县”的管理体制,各市委会领导所辖地方民盟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条 市委会要加强对所辖县(区、市)委会在自身建设、参政议政、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指导,不断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明确汇报、请示、沟通、交流和协调等关系,建立有效的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机制,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所辖县委会要自觉接受市委会的领导。
第三条 市委会应定期派人到所辖县委会了解情况、协调关系、指导工作;县委会也应定期向市委会汇报请示工作,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四条 县委会换届应在听取当地中共党委意见后,制订换届改选方案及委员候选人名单,报市委会。由市委会与该县中共党委统战部协商并批准。换届改选大会原则上由市委会指导,必要时可邀请盟省委领导莅会祝贺。换届工作完成后,由市委会报盟省委备案。
第五条 市委会负责县委会组织发展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 县委会的新建和撤消,由市委会商市、县中共党委统战部,并层报民盟中央批准。
第七条 县委会届中补选、增选须报市委会批准。专职干部变动以及成立新的基层组织等事宜,须事前报告市委会,事后报盟省委备案。
第八条 县委会所属盟员的人事安排原则上由市委会与该县统战部协商,如遇市、县盟组织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需及时上报盟省委。
第九条 市委会的工作计划(规划)、工作总结应包含县委会的内容。县委会要将盟员档案材料等及时报市委会存档,市委会报盟省委备案。县委会的各类统计表统一报市委会,由市委会汇总后上报盟省委。县委会盟员调动证明及转档工作,由市委会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盟省委组织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