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记者/杨智明)1月26日上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广州开幕。省政协常委王晓华带来了《关于提高广东监狱服刑人员适用假释比例的建议》的提案。
减刑与假释都是刑罚变更手段。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据统计,我省2014至2017年假释率分别为0.44%、0.60%、0.70%、1.07%;减刑率分别为37.31%、40.81%、45.62%、32.07%,减刑率是假释率的85倍、68倍、65倍、30倍。我省当前减刑与假释适用比例严重失衡,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也不符合行刑社会化的趋势,在客观上制约了刑罚执行效能的发挥。
2018年1月22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依法逐步提高假释比例,让更多符合条件的罪犯在社会上接受改造,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增加和谐因素。2018年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意见》,将依法适用假释作为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提出了进一步提高假释率的要求。
王晓华认为,现代社会的行刑目标已不再是机械地彰显刑法的惩罚功能,而是要更进一步帮助罪犯在生理与心理两方面实现重新社会化。监狱封闭行刑可能导致罪犯的社会教化严重缺失,个人内化动力不足甚至疾病化等问题。从实践来看,假释罪犯比减刑出狱罪犯重新犯罪率更低:据统计,2013-2017年全省假释人员重犯率为0.37%,同期减刑行满释放的罪犯重犯率为10.79%。二是假释后再社会矫正的行刑成本更低:据统计,2018年我省每监禁一名罪犯的年平均费用近7万元;我省一名社会服刑人员的年平均费用为0.38万元,差距较大。
对此,王晓华在《关于提高广东监狱服刑人员适用假释比例的建议》提案中做以下建议:
建议1:转变观念,统一认识,完善依法履职保障机制
假释不是某些“权贵”免受自由刑的通路,而是针对社会人制定的与减刑制度同等的刑罚执行基本制度,是符合现代社会“行刑社会化”的必然要求,对预防犯罪、再犯罪具有治本作用,应适当加大假释适应力度,减小减刑与假释两种手段运用严重失衡的差距。建议明确假释案件责任倒查以违法性为原则,案件承办人员只要不存在实体和程序上的违法性,则不属于追责范围。
建议2:完善对接机制,实现与社区无缝衔接
进一步完善罪犯基本信息、改造表现、财产情况等个人信息和执法档案材料的交换机制;建立健全监狱与司法所和家庭、单位、社区的衔接机制,拓宽社会教化的来源和渠道;切实帮助解决刑释解救人员在就业、就学、生活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方面的实际困难,对他们的心理障碍及时进行疏导,促进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真正走出监狱。
建议3:制定社区矫正法,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我国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是假释、监外执行制度未能得到良好贯彻,取得优异成果的一个重要原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同事,作出了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的重大部署。目前,非监禁刑执行的社区矫正没有法律规范,仅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零散规定。因而,要针对目前社区矫正制度与现行法律制度相冲突、相矛盾的状况,对现行的法律进行修改,将社区矫正的内容充实到上述基本法律中去,在现行刑法中增加社区矫正的内容,修改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与社区矫正相冲突及不相适应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