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院名称为“民盟中央美术院广东分院”。
第二条本院系民盟中央美术院指导、民盟广东省委员会领导的,由广东民盟盟员艺术家为主体组建的非营利性内设文化机构。
第三条本院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与发展具有时代精神的美术事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盟内美术人才,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院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五条本院的工作职能是:
一、配合国家、省及民盟重大节日、纪念日,开展美术艺术活动,扩大社会影响;
二、联系并团结民盟全省各级美术组织、美术家,发挥文化领域特长优势,为履行参政党职能服务;
三、积极培养和推介民盟优秀中青年美术家;
四、适应文化市场需求,推动民盟美术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院的业务范围是:
一、举办民盟美术作品展览、有关研讨会以及相关培训、讲座;
二、组织盟员艺术家采风、写生、交流、创作;
三、以美术为纽带,开展同全国各地美术机构、美术家的联谊与学术交流;
四、表彰成绩突出的美术家;
五、编辑出版画册、作品专辑等;
六、组织民盟各地美术组织之间开展创作、交流活动;
七、积极开展、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院设名誉院长若干名,院长1名,执行院长1名,副院长4名,负责全院领导和组织工作。
以上人选均由民盟广东省委会批准,任期五年。
第八条本院设理事会,为美术院的协商机构,设理事若干人。
第九条院长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主要讨论决定本院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条定期召开成员大会。主要听取和审议本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本院组织一般性对外活动,须与民盟广东省委会宣传处联系,由宣传处备案。重大活动须向民盟广东省委会提出书面报告,递交详细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成 员
第十二条凡赞成本章程并有意向参加本院相关活动的美术家、具有一定创作能力的爱好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民盟中央美术院广东分院邀请,经院长会议审核、批准后,即为本院成员。
第十三条成员权利
(一)参加本院组织的研讨会、笔会、写生、创作、交流、讲座、培训、观摩、展览、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对本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在美术创作中遇到难题,可以向本院申请给予有关专业支持帮助;
第十四条成员义务
(一)加强思想修养,提高艺术水平;
(二)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
(三)参加本院的各项活动;
(四)根据本院的活动要求,按时提交有关作品。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本院经费来源:盟省委支持与自筹相结合。
第十六条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七条本院严格按照国家、省财务管理制度照章办事。
第十八条本院资产不得随意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