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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同盟广东省委员会档案公共服务事项

时间 : 2016/04/14 来源 : 广东民盟网 字体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办理部门

服务对象

档案利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办公室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

                                                     20164月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