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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同盟广东省委员会档案利用办事指南

时间 : 2016/04/14 来源 : 广东民盟网 字体

办理条件

中国公民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外国人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信等),在办理借阅手续后,可查阅档案室已开放的档案资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办理流程

1.登记

向工作人员出示证件,并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见附件),办理借阅手续。

依据:

《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档发〔198727号):

6.4凡利用者都应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并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

2.检索

工作人员使用手工目录、机检目录或利用者本人在阅览室使用手工目录查找相关档案资料。

3.查阅

利用者在阅览室阅览台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并在《档案借阅登记表》上填写利用效果。

依据:

《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档发〔198727号):

6.4.1 档案部门在向利用者提供档案的同时,应根据需要附一张《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利用工作结束后,由利用者如实填写,及时交档案部门存查。

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7号广东省民主大楼17楼档案室(邮政编码:510623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1:30

下午2:005:00

办理时限

即办

联系电话

020-87384728

电子邮箱

bgs@gdmm.org.cn

注意事项

1.利用者应自觉维护阅览室秩序,严禁在室内吸烟、喝水、饮食、喧哗。茶水、饮料、食品等请勿带进阅览室。

2.利用者应爱护档案资料和检索目录,如有损毁、涂改行为,将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利用者不得擅自将档案资料、检索目录带出阅览室。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附件: 档案借阅登记表(示范文本).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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