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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琳代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业主委员会建设,助力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建议

时间 : 2022/01/21 来源 : 参政议政处 字体

一、基本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使每个社会细胞都健康活跃,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据了解,以上海(典型的如静安区)为代表的长三角城市,业委会成立占比高达93%以上。且从筹设一开始,基层党委政府就加强领导和指导,积极介入,甚至由社区干部兼任业委会职务,扶上马、送一程,让业委会行稳致远。上海等地的经验表明,业委会的成立,在邻里和睦、社区和谐自治、民心民智民力凝聚、基层民主有序推进和近二年的垃圾分类、疫情防控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真正营造出了习近平总书记“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的善治格局。

比之下,我省业委会建设明显滞后,在小区中占比低,远未全覆盖且远未满足广大业主的期待。也曾引起了省政协委员的高度关注,如赖燕芬委员就曾提出过《关于促进业委会管理和发展的提案》(第20200703号)。尽管住建部门答复“将加快推动既有住宅小区尽快成立业主大会,督促指导各市在政府网站上统一公开业委会成立情况”。但时至今日,业委会滞后的局面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以高度城镇化的珠三角城市中山为例,成立业委会的物业小区仅占全市物业小区的44.2%,深圳则更低仅有41%。

应该说,成立业主委员会(下简称业委会),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上述指示精神的需要,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住建部发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但问题是,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不成立业委会,哪个部门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导致实际工作中业委会的成立受到不少阻碍,推进十分缓慢。

一则《业主想成立业主委员会太难了~太难了~太难了!》的帖子,既充分说明了成立业委会之难,也真实反映了广大业主的呼声: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道兰亭盛荟社区依法依规组织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并完成了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的公示,但受到“全体业主尚未完成微信投票系统绑定工作”等原因的阻挠,迟迟未能成立。业委会成立滞后,损害业主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广大业主的不满与不安,积聚维稳风险等诸多负面影响。

二、相关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业委会的积极作用。成立业务会,有利于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化解基层矛盾,推动社区自治、善治。要高度重视业委会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中有关成立业主委会的相关规定。

(二)明确主体责任,积极推进我省业委会成立工作。落实住建部门主体责任,强化所属政府、社区居委会职责,以政府公信力推动业委会建设。社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推进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并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严格落实《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对于不履行上述职责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住建部门要明确其应负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三)制订年度计划,抓好业委会成立的落实和进度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并公告我省小区业委会成立进度目标的数量与占比,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采用现代先进技术,提升对业主重大事项的告知水平,特别是采用具有防伪功能的软件、平台,提升业主远程投票的便利程度和公信力。省、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各社区业委会成立的比例,作为考核基层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建设单位的重要内容,并完善考核办法,明确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