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粤港澳产学研协同发展,完善广深港、广珠澳科技创新走廊和深港河套、粤澳横琴科技创新极点“两廊两点”架构体系,推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便利创新要素跨境流动。” 随着跨区域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不同区域劳动力迁移和企业跨区域经营将成为新常态,企业注册地和用工地不一致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同一劳动争议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不一的情况也逐步增多。劳动争议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存在,探索粤港澳大湾区在区域协调发展中建立劳动争议仲裁衔接机制,对大湾区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法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问题
一是区域间未建立互商机制造成劳资双方不便,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随着商事登记手续简化、新业态从业人数增多、人员流动频繁,跨区域用工的从业人员与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日益增多,但由于跨区域造成管辖不明,仲裁机构相互不配合,劳动者往往需要在用工地和注册地城市之间多次往返才能确定管辖的仲裁委,为劳动者带来诉累;同时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划,无形中增加了劳动成本,对于个人和事业发展都不利。
二是区域间未建立研讨机制造成争议调处标准不一,不利于彰显司法公正。随着经济结构变化带来薪酬体系、劳资关系以及从业形式等变化,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主体多元、表现多样、诉请复合等特点,尤其新业态在任务分配方式、薪酬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更具有灵活性、多样性,网约车、快递物流、网络直播、家政服务、互联网金融等行业打破传统的地域限制,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均有管辖权,同一诉请和证据,有可能出现不同裁决甚至判决。跨区域间劳动争议仲裁类案不同裁的情形,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三是区域间未建立委托机制造成调查难送达难,不利于提升司法效能。用人单位注册地址、实际用工地和劳动者跨区域工作地不一致的增多,劳动仲裁机构立案后需跨区域开展调查和文书送达,在突发事件期间(如新冠疫情)限制了区域间的人员流动,劳动仲裁机构的调查难、法律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凸显。在目前全国劳动仲裁人案配比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跨市、跨省的调查取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同时,不利于提升司法效能。
三、对策建议
一是适时出台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区域合作有关指导意见。就关系民生与经济发展的劳动争议仲裁区域合作领域,适时出台指导意见,以粤港澳大湾区9+2城市群为范围,深化劳动仲裁领域的合作,建立合作机制体制,制定合作规则,加强区域间交流研讨。同时强化与港澳的交流合作,促进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增进港澳同胞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治认同感。
二是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的协同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和谐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党委统揽全局、把握方向,政府把劳资纠纷化解情况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如法治考核、综治考核等),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统一群团力量、企业力量和社会力量,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合力。
三是打破行政壁垒推动区域合作,打破现行行政体制束缚和行政区划壁垒。探索粤港澳大湾区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合作原则上不以行政机关为合作单位,以各地依法设立的劳动仲裁委为合作单位,彼此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以去行政化、平等协商、共享互利为基本合作原则。合作形式不以建立机构为合作形式,以各地劳动仲裁委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内容,按照国际惯例轮流主办会议方式讨论合作事项。合作内容以互设派出庭、互聘仲裁员、互联网跨区域庭审、授权委托调查和委托送达等合作内容,实现劳动争议跨区域线上调处、就地就近化解,裁审尽量达到统一标准。
四是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实施制度保障。探索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区域合作机制是改革创新之举,在容错、人力、财政等方面给予制度保障,利于顺利推进。一是容错机制保障。将开展探索创新、非主观原因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失误或错误的纳入党委容错纠错的正面清单,鼓励队伍敢作为、勇作为,最大限度激发仲裁人员破除阻力。二是人力资源保障。跨区域工作的探索推进,需要具有一定宏观视野、大局观念重、协调能力强的人才保障。三是财政支持保障。跨区域开展工作,需保障正常的差旅费、活动费、宣传费等工作经费,允许把跨区域合作有关经费纳进年度经费范围。
五是授权试点打造可复制推广创新经验。以已建立区域合作劳动仲裁委为基础,如广州南沙推动建立了与东莞、佛山、中山、珠海(粤港澳大湾区主要城市之间联动)以及海南省自贸区(自由贸易港与粤港澳大湾区之间联动)仲裁委合作,适时以其为试点复制推广实施,逐步形成覆盖粤港澳大湾区内劳动争议仲裁区域合作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