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粤府办[2014])59号》等。各地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新农村建设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部署,积极推进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村镇规划、建设无序的问题仍然严重,乡村规划照搬城市规划理念和方法、脱离农村实际、实用性差的问题仍然普遍,村镇规划的低效滞后无法满足日益活跃的城镇化与乡村现代化的要求,严重制约了“美丽乡村”建设发展,同时也阻碍了城乡协调发展。主要问题有:
(1) 粤东西北地区、乡(镇)经济财政普遍困难,村庄规划经费严重不足。相当多县(市)经费多年主要以国家、省市财政的政策扶持和专项资金为主,而本该投入的县(市)本级投入十分有限。以某地区为例,据了解,县(市)本级资金投入主要是针对涉及项目建设时需整村搬迁的、灾后重建的、历史文化和古村落保护及其他上级政策有要求的(如“对口帮扶”、“两不具备”、“农村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建设的村庄,而普济性的资金投入普遍不足,造成农村规划缺失,农村建设缺少依据。
(2) “重城市、轻农村”的发展方式在欠发达地区表现仍比较突出。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村规划建设管理重视不足,表现在一方面投入不够,另一方面对人员、机构、设施等配备不够。农村规划建设管理架构、人员待遇及相应配套的办公场所、设备及日常管理经费不到位、难落实,致使镇村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素质不高、队伍不稳,镇村基层管理力量十分薄弱,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难以落地和开展。
(3) 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一些顶层设计和制度还不够完善和配套,而具体实施中相关部门之间(如土地、建设、监管)的制度措施也不够完善、衔接不够顺通,建设主体的村委村民参与不够,经常是建设规划部门和编制单位唱独角戏,乡村规划难以实施。
(4) 很多地方的农村历史问题纷繁复杂。如“一户多宅”、超高超层超面积、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不合政策的违规占用和居民农村建房等在不同时期和政策造成的历史问题,尚未有一个有效的解决渠道、方向和明确思路。研究解决这一问题涉及多部门职能、法规,一个部门很难牵起头完成这项涉及民生而又敏感复杂的系统工作。历史问题涉及政策的公平对待,对新批房也有一定影响。
(5) 欠发达地区基层镇村和农民规划意识不强,对编制和实施农村规划的积极性不高。一些农村即使有规划,因为没有后续建设资金投入,规划无法实施,规划效果也无从体现,使得更加不重视规划,形成恶性循环。
(6) 欠发达地区农村规划管理的基础和技术条件也亟需完善。一方面,农村规划管理“人、地、房”信息还不健全,即便已有的相关信息,也还未能在相关部门和镇、村委间共享,对申报人目前住房和人口状况、宅基地情况等不了解,对“一户一宅”和刚性需求等政策把握难以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依据,易导致错批;另一方面,乡村规划、地形图测绘(这也信息化和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基础工作)、放线及设计图纸等乡村建设服务的收费标准不太明确、规范,不能向农民提供较多免费服务,太多的收费、太繁琐的手续和不能就近快捷办理手续,让农民觉得建房难,对办理报建望而却步。
建议:
乡村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规划建设、环境整治、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农业产业发展、乡村社会管理等多个领域,规划建设和管理涉及人、财、物、土地等资源调配,职能涉及发改、财政、农业(农办)、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加强政府统筹和组织领导,规划先行,部门参与,引导村委村民主体积极有效推动。
(1)加强基层规划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县、镇(乡)两级规划管理机制,完善土地管理、建设监管以及管理机构、人员和办公设备场所、管理经费等与之配套的制度。探索各地基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效模式,如实行规划建设国土站(所、分局)合署办公、乡村规划协管员制度等,充实乡、镇建设管理力量,加快村镇管理队伍建设,确保规划建设有专人。采取督查、考核、奖励等强力措施,并配套出台相关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从省级层面引导地方政府重视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营造全省新农村建设良好氛围。
(2)完善村庄规划管理的基础和技术条件,开展村镇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的人员培训,培养实用型村镇技术管理人才,完善村镇“人、地、房”信息系统,对“一户一宅”和刚性需求等政策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依据,加快村镇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创新和改进乡村建设管理机制。
(3)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组织开展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粤北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本级财政难以应对急速增长的村庄规划编制需求及日趋严格规范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要求。为保障全省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全面顺利推进,建议针对欠发达地区亟需解决的问题,制定倾斜政策,加大省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为“2020年所有村庄建设都有规划依据”的目标创造条件。
(4)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参与的规划联合编制机制,实现部门协同、多规融合;同时引导村民参与、讨论规划内容,尊重村委会决议和村民意见,使得村庄规划更贴近符合当前在乡村地区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更接地气,为村民认知、认可,提高村庄规划的成果质量和可实施性,更好地实现城乡一体发展的政策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