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简称P2P网贷,也称为“人人贷”,是由有资金又有投资理财需求的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撮合,以信用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贷给有借款需求的个人。自2007年第一家P2P网贷平台运营,该类网站平台的几乎以几何式的速度在增长。据网贷之家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网贷平台累计达7000多家,行业总成交额突破万亿规模。仅以广东省为例,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广东省正常运营的平台数为476家,位居全国各省市第一。广东省2015年累计成交量成功突破3000亿元,达到3109.63元,仅次于北京。但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断暴露的问题也令人震惊。近期,随着“e租宝”事件的持续发酵,整个行业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随后多家网贷平台频繁被曝出非法经营,被监管部门调查。2015年底,曝出非法经营的运营平台就将近2000家,占整个行业的三分之一。大部分被爆平台涉嫌刑事犯罪,借平台非法集资或者诈骗,不仅给借贷双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网贷整个行业,甚至整个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究其原因,不难看出,从2007年P2P网贷在我国出现,到2014年国务院将P2P网贷的监管归口银监会,此间经历了长达7年的监管真空。2015年下半年以来,网贷行业监管政策逐渐明晰,先是7月央行等十部委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包括P2P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业务边界;接着,最高人民法院8月份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责任。近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但是相关的准入标准、运作规范等监管细则迟迟没有落地,所以P2P网贷在很大程度上仍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
我省作为P2P网上借贷平台运营第一大省,越来越多P2P平台出现跑路倒闭现象,据相关数据显示,光2015年9月份,广东爆出7家P2P问题平台,依然以诈骗跑路为主。大量“无门槛、无监管、无资质”要求的“三无”平台在运营,没有明确划分出网贷的界限,这表明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本就没有一个良好的基础。
所以,我省应该率先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为为根据制定实施细则,尽快完善我省相关法规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借贷双方利益。
二、对策和建议
1、加强监管,尽快出台我省监管实施细则
虽然国家版《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但还是有很多条款的边界比较模糊,地方应尽快出台监管细则厘清这些边界,让平台更加清楚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首先必须划清P2P网贷的合法界限,目前我国的P2P网贷具有明显的监管套利特征,大量业务模式处于灰色地带。政府的首要任务应当是完善司法体系,明确合法与违法行为的边界。只有在清晰的法律规范之上,才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国P2P网贷相关的法律涉及民间借贷和融资担保等内容,正是我国法律体系的薄弱环节,我省应尽快制定相应法规,明晰P2P网贷的合法界限。金融监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在市场准入、广告监督、信用信息管理、宣传教育、监测预警、行业自律等方面依法加强管理工作。尽快设立行业自律协会,加强行业协会自律审核,支持行业协会发布黑名单,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应依规参与会商。
2、设置适合我省经济法发展状况的严格准入门槛
设置适当的实缴资本门槛,可以很好过滤掉一些骗子类平台,留下正规经营的平台,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目前,行业内平台众多,许多平台的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差距甚大。实缴资本的多寡可一定程度反映平台股东实力和经营能力。考虑到国内信用体系还不是很完善,较高的实缴资本意味平台有更多的资金实力进行风控建设,可以更好地保障投资人资金的安全。完善备案制,即P2P网络借贷平台除完成必要的工商登记外,还应当在金融监管机构或授权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在设置一定门槛后,必然会有一批不符合规定的平台要退出市场,此时要注意建立问题平台的有序退出机制,可以鼓励优秀平台兼并不合格平台,承接原有的投融资者信息中介服务,稳定投融资者情绪,维护金融稳定。应该也对P2P高管设置一定的门槛。
3、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办法》已经设定了信息披露制度,我省应尽快与之相衔接,制定我省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细则。坚持动态信息披露原则,并依此作为监管的核心机制。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对平台自身及运营信息做全面的披露,并且信息变更需要进行动态披露,从而形成一种“持续的信息公开披露机制”。具体而言:要求平台注册时提供风险措施等全面信息,要求平台定时披露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及时向贷款人披露借款人的信息,包括贷款人的年龄、工作、学历、收入范围、信用等级等。要求平台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贷款列表信息并予以公布,用于法律诉讼时证明是否存在错误信息误导消费者。投资者其商业模式、违约贷款评估方式、金融推广等内容。
4、制定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
主管部门应推动更多银行为网贷企业开放资金托管业务,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营。坚持网贷平台为信息中介机构的性质。为防止欺诈、资金池等行为的存在,P2P平台资金必须第三方托管,在保障托管资金的真实性、有效性的同时,也要明确托管人职责、义务,避免托管机构和P2P平台的利益冲突。
提案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