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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华委员:关于重视我省法规清理工作的建议

时间 : 2016/01/29 来源 : 广东民盟网 字体

一、案由

目前,我省在建设法治广东的过程中存在法规冲突的问题,下位法和上位法相抵触,部门规章之间相矛盾,这种冲突严重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降低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损害了法律权威。比如,违反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广州市的车辆年票制依然没有取消;违反我国法律原则的银监会关于涉及刑事违法的银行,将限制新设营业网点的规定依然存在;广东省部分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条例被高高挂起,关于取缔黑户的国家惠民政策,到地方就被束之高阁,成为毫无作用的“睡眠法”。这些问题都可以看出下位法抵触上位法给社会和公民利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法规清理工作必须要得到重视。

  (一)法规冲突使公民在法律面前无所适从

    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不统一的局面,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使得人民在法律面前无所适从。缺乏权威的法制体系无法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有些人就会不受拘束,肆意妄为,这会间接损害一个社会的道德体系。法规清理的直接功能在于促进法律的科学化和系统化,并对相关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做出审查和评价,以确定哪些法律继续适用、哪些需要补充和修改、哪些已经过时需要废止。唯有如此才能消除疑虑稳民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法规冲突使国家意志得不到贯彻施行

地方保护主义是一种普遍现象,它既表现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又表现在地方与地方的关系上。一些地方在立法活动中强调地方利益,建立地方壁垒,分割、封锁市场,使得中央政令在地方上不能得到有效执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擦边球”、“绕着法律和政策走”等耳熟能详的话语就是其真实写照。部门利益主义也是体制性的通病,“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集团化、集团利益个人化”,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讲价钱。法制不统一,国家政令得不到实行,到地方就会被架空,使得国家意志无法得到贯彻和落实。

   (三)法规冲突使法律难以执行

    执法部门在面对相互抵触的法律法规时,也会难以执法,同时会导致司法内部在适用法律问题上的争议和冲突。

二、推进法规清理工作的建议

   (一)建立立改废释并举的清理法规长效机制

由于专项清理工作时间和范围的有限性,这种专项活动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建立立、改、废、释有机结合的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势在必行1、立法先行,提高立法质量,以立新法促废旧法,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的工作体制,明确立法权力边界。2、建立立法后评估长效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法规清理的依据。3、将定期清理、不定期清理、专项清理有机结合,重点放在定期清理,设置合理的清理周期。4、加强法规解释工作,及时明确规定的含义和适用依据,方便公众知晓和遵行。

   (二)全面落实法规清理工作

法规清理工作成效的取得关键在于落实。在工作路径上,一般由省人大常委会做出工作部署,由省人大法制委牵头,组织相关政府或单位进行自查清理,再汇总各方面的清理意见,由法制委提出修订议案交由常委会进行审议,概括起来就是“人大主导,政府参与”的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工作人员对法制工作比较熟悉,容易调动其参与清理的积极性,不足之处在于这种“自我解剖式”的法规清理往往有自我否定之虑,政府部门对“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内容常常视而不见或作选择性处理,降低了清理工作的成效。法规清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保证清理的效果和质量,建议引入第三方参与清理工作,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主义的阻碍。在清理过程中还可以召开专门论证会,既可以发挥法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可以听取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依靠众智,把清理工作做得更彻底。

   (三)规范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督体系

 维护法制统一的主要任务在国家及其工作人员,而要其形成良好的责任意识,必须要将监督体系落到实处。首先,加强现有监督机制运行,全国人大常委应该积极履行违宪审查监督职责,当以全国人大为主导,统筹规划各级人大常委和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在各监督主体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此外对于各地方不积极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应当比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予以维护法制统一权限相应的责任。从责任承担主体来看,如果破坏了法制统一或维护法制统一不力,要追究相应的国家机关的责任,以及有过错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从责任承担方式来看,不仅要纠正、改变或撤销破坏法制统一的行为,还要令其给公民权益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落实监督责任体制有助于培养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为贯彻《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宗旨,倡提高公众参与度,发挥社会力量,必须要加强公众及媒体监督机制、对公民建议权异议权予以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保障,并赋予其在意见得不到采纳时的复议权。另外强化公民和舆论对于清理工作进程及取得实效方面监督,督促我省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进程。

 

 提案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