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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省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时间 : 2016/02/04 来源 : 广东民盟网 字体

民盟广东省委员会

 

案由:

司法体制改革是深入贯彻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着眼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由上而下推动的一项重要改革。2014年,中央将上海、广东、吉林、湖北、青海、海南、贵州7个省市作为首批司法改革先行试点,以期为整体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探索和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中央统筹部署,我省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有序推进。2014年11月以来按照中央政法委批复的《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深圳、佛山、汕头、茂名四市的中级法院、检察院及各两个基层院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高院、省检察院也在2015年正式启动了主审法官和主任检察官的选任工作。目前,我省司法体制改革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及司法责任制等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本完成了第一阶段的试点任务,同时也遇到一些问题及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并不彻底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中央司法改革的未来方向是将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统归中央管理,然而考虑到目前的诸多现实情况,司法改革的第一步只能先对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尽可能实行省级统管。但目前我省的改革并未将所有的人财物完全收归省级统管,而是形成了两个“各管一半”格局:

(1)人员管理方面。省级统管只包含法官检察官和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院长,市级检察院、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两方面,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级遴选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院长和市级检察院、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由省级党委管理,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仍由地市级党委管理,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也由地方管理。

(2)法官、检察官薪酬方面。按照拟定方案,人财物统管后,法官、检察官的基本工资由省统管,地方性津贴补贴仍然由地方财政负担,聘用的政府雇员薪酬也由地方财政统筹支付。

    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中央的顶层设计,旨在减少地方党委和财政部门对两院人财物的把控,进而排除可能影响司法中立性、公正性的因素,以及提高地方两院的职业保障水平,缩短同工不同酬的差距,增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荣感,从而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两院人员省市各管一半,法官、检察官薪酬亦各管一半的管理方式,使得地方党委对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把控并未得到改善,地方法官、检察官的薪酬保障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变,这就使得原本备受诟病的法院、检察院的地方依赖性和干预性问题仍然继续存在。

 2、未入额的法官、检察官分流安置较为困难

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规定,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例不得超过39%,我省检察机关实行员额制改革后将有3300名检察官不能入额,即使用完5年过渡期,这些人也不能消化完毕。法院也不例外,如汕头等地法院,在员额制改革中有大量现任法官不能入额,有的不愿意当司法辅助人员,单靠两院自身难以做好该类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迫切希望党委政府统筹解决。

3、司法辅助人员队伍不稳定,“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改革后,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法官检察官助理既不能像法官检察官一样晋升等级,也不能司法行政人员一样确定行政职级,因晋升无望而导致队伍不稳定。目前,我省各级法院司法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存在巨大缺口,编制内无法解决,一些法院为缓解办案压力,通过政府雇员、外聘合同工、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解决司法辅助人员不足问题,但各地因政策不同以及地区经济差异导致薪酬标准不同,编外司法辅助人员存在队伍不稳定和专业性不足等问题。编内司法辅助人员也由于职级晋升难,存在工作积极性不高等情况。

 

建议:

1、进一步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彻底收归省级统管

建议加大司法改革力度,把省以下两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统统收归省级管理作为进一步改革的方向结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实现由省法院、检察院政治部负责管理省以下两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级法院、市级检察院的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授权中级法院、市级检察院管理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在薪酬方面,在目前实行政策的基础上,逐步向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供给制过渡实现基本工资全省统一标准,纳入财政预算,由省财政支付,地方津贴补贴及绩效奖金按地区差异由地方财政筹集后上缴省财政,最后由省财政统筹后按照“托低保高”的原则统一拨各单位

2、统筹解决未入额的法官、检察官分流安置

有些未入额的法官、检察官本身业务素质不低,只是因员额限制而未能入额,分类为司法辅助人员后工作积极性不高,甚至消极怠工。因此可考虑由党委政府统筹吸收其中愿意转岗人员,将其调配到政法委、公安局、法制办、司法局等部门,或者调入珠三角地区法院检察院,解决珠三角地区“案多人少”的矛盾。

    3、适当增加司法辅助人员编制,尽快建立法官检察官助理单独职务序列

    建议将司法辅助人员中的法官检察官助理与书记员分类管理,建立法官检察官助理单独职务序列。同时,增加司法辅助人员编制,因地制宜,尽快建设稳定、专业的“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