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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珠江流域跨省(区) 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建设的建议

时间 : 2016/02/04 来源 : 广东民盟网 字体

民盟广东省委员会

 

案由:

    珠江横贯滇、黔、桂、粤、湘、赣六省(自治区),是我国西南、华南地区(包括香港、澳门)的最重要的水源,是华南水上交通大动脉沿江各省(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广东省位于珠江流域下游,据《2014年广东省水资源公报》,从邻省流入我省的总入境水量2367.6亿m³,从我省流出邻近省份的水量21.9亿m³,全省入海水量3924.0亿m³入省水资源量在我省水资源总量中占很大的份额随着上游省份社会经济的发展,排入江河的污染物总量逐渐增加,但对污染的防控措施却相对滞后,使得流入我省河流的水质整体呈下降趋势,省界河流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跨界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珠江的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尽快建立珠江流域各省(区)之间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有效联动合作、构建起水资源保护的长效机制已刻不容缓!

目前,珠江流域跨省(区)水资源保护面临如下问题:

 1、跨省(区)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水生态保护压力加大

广东省人均水资源量低于全国人均水平,对上游省来水依赖度高,供水安全问题成为制约广东经济发展的全局性问题。而上游的滇、黔、桂等省(区),都面临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矛盾和压力,跨省(区)突发性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危及沿岸人民用水安全,更容易引发水事纠纷。珠江-西江经济带上升国家战略,西江经济带的发展,必然带动西江沿岸地区的产业转移、矿产资源开发和航运的发展,同时也将不可避免地给流域的生态环境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这就迫切需要尽快建立起与经济带发展相协调的水生态保护协作机制。如何加强省际边界河流的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是流域内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一大课题。

 2、流域管理“诸侯割据”的局面,不利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

    长期以来,珠江水存在多部门分头管理、多省(区)“分段管理”,未能形成有效合作的问题。珠江流域涉及多省(区),各地方政府往往出于局部利益和政绩考虑,在经济发展和工业布局上少考虑流域内环境和生态问题,“诸侯割据”和事实上的“切段管理”不利于对全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此外,跨省(区)水污染事件引发的危机,单靠一个地方或一个部门也难以有效应对迫切需要建立一个有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区)有关部门参加的跨省(区)协调机构,共同协商解决跨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应对水污染事件提供一个工作平台。

 3、珠江流域跨省(区)水资源保护的合作机制建设相对滞后

    长江是最早建立合作机制的江河流域,根据1990年修订的《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长江流域内各省(区)已建立关于水资源保护的相关机制。2011年,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流域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等8省(区)环保厅、水利厅共同签署《黄河流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信息通报与沟通协作机制框架意见》,建立起以预防为主,加强对水污染事件危险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共同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合作机制。2009年以来,广东省水利厅分别与福建、广西、湖南、江西等省(区)水利厅签署了相邻省(区)间的流域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障合作框架协议,尚未形成珠江全流域的合作,无法有效应对跨界水污染问题。

2013年,民盟广东省委员会向省政协会议提交了《加大珠江水资源保护力度,促进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提案,呼吁建立珠江流域跨省(区)、跨部门的河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提案得到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以及提案主办单位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下称“珠江委”)的重视和认真办理。江委经调研、协商滇黔桂粤四省(区)水利和环保部门,于2013年11月牵头拟定了《滇黔桂粤跨省(自治区)河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组建方案》(下称《组建方案》。2014年2月,滇黔桂粤四省(区)人民政府均原则同意该《组建方案》,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存在重重困难,进展缓慢,至今四省(区)协作机制仍未能建立。

 

建议:

作为珠江下游省份,广东省应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委大力推动,以及珠江流域各省(区)政府支持,尽快推进《组建方案》的落实,构建起珠江全流域跨省(区)、跨部门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协作机制(下称“作机制”),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共同建设绿色珠江。

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推进“协作机制”建设的联席会议制度

建议我省尽快成立推进“协作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邀请珠江委和广东省水利厅、环保厅等各相关单位派出一名主管领导作为成员,领导“协作机制”建设的工作。依托珠江委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具有专业和地位超脱的优势,以珠江委为牵头单位,我省各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尽快建立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研究和解决相关问题。

    2、把“协作机制”建设列入我省“十三五”规划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协作机制”建设的重视,指定专人领导、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并把“协作机制”建设列入我省“十三五”规划中,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障。主动加强与三省(区)对口部门的协商,共同推进“协作机制”的建设。

 3、开展调研,切实解决“协作机制”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建议珠江委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针对跨省(区)、跨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开展深入调研,查找原因并协商解决。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各省(区)政府的支持,尽快推进《组建方案》的落实。

 4、把“协作机制”建设纳入泛珠三角合作内容,并逐步扩大合作范围

把“协作机制”建设作为泛珠三角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作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泛珠三角行政首长联席会议进行推动。可先期由粤滇黔桂四省(区)水利、环保部门参与,尽快落实《组建方案》,建立起跨省(区)、跨部门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在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分配,水环境监测、信息互通共享和水污染应急防治、联合执法等方面开展合作

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作的范围和内容:一方面把合作的省份扩大到包括湘、赣,建立起全流域协作;另一方面可配合泛珠三角全面合作以及西江经济带的发展,把合作的成员单位扩大到珠江流域各省(区)的发改委、农业、林业、交通等部门,使合作的内容更深入,以推动解决珠江流域内的经济协调发展、产业合理布局、水电和航运规划、水生态保护和开发,以其它涉及流域各方面利益的协调与沟通等问题,促进珠江流域各省(区)的协调发展、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