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我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根本是实现村民自治。但是,当前广东省乡村治理中存在明显的政府为主导、村民积极性低、参与程度低的“上热下冷”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村民参与积极性低下,社会力量参与薄弱
目前广东省的乡村治理,总体上仍然以政府主导,村民和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较低。一方面村民依法参与自治的制度还有待完善,多数农村的村“两委”未能充分发挥核心引领作用,没有形成村民普遍参与乡村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建设的模式仍然处于“星星之火”的状态,社会组织与社会力量进入乡村治理缺乏导入机制,社会组织依靠购买政府服务进行运作的生存模式难以在农村地区得到有效推广。
2、“自组织”程度参差不齐,农村社会资源未得到有效利用
我省农村地区积累了大量的乡贤资源,但各地组织和利用乡贤资源的情况参差不齐,多数农村地区的乡贤社会资源处于分散状态,未能形成推进乡村治理和发展的合力。乡贤资源未能充分组织起来与各地文化差异有一定关系,但主要原因在于缺乏统筹组织、人员及相应的政策配套,因此导致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社会资源未被充分利用。
3、多“自上而下”式治理,治理手段单一
由于政府主导模式是自上而下的,为了加强政策的普适性,政策往往存在一刀切、缺乏灵活性等问题,虽然中央的许多政策给地方政府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自由控制权”,然而,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越细化、具体、针对性强的政策实施,往往意味着需要地方政府更多的精力与资源的投入、更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多样化、多元化的需求,需要更多样化的供给”,但是欠发达地区组织管理水平不足、缺乏农民自下而上对需求的反馈,其结果往往是有资源的地方才能做到“细致化、本土化、精致化”,没资源的地方只能付诸于纸面的空谈,最后形成的政策执行结果就是“有特色的繁荣各有各的特色,没特色的凋敝千篇一律”。
建议:
1、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加大社会力量参与力度
一要充分发挥村民会议的议事作用。农民始终是乡村治理的主要参与主体、利益相关人和最主要的治理力量,应在乡村治理中坚持尊重村民意愿的原则,严格按照村民自治相关政策法规,充分保证村民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参与乡村治理,统筹协调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形成村干部、乡村精英、村民多元共治的基层协商格局;二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和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不断加强村“两委”建设和“三农”工作队伍建设,形成基层组织的引领作用;三要建立一定的奖励补偿机制,充分调动村民热情,进一步提振他们的干事创业精神,加快推进乡村治理项目。四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投入,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团体下乡,参与乡村社区服务和文化建设工作,丰富乡村文化生活,提升村民精神风貌。 通过政策引导村民和社会各界力量团结协作,凝聚全社会振兴乡村的强大合力,尽早建成美丽的乡村家园
2、充分利用乡贤资源,汇聚乡村发展的合力
要鼓励各地充分发掘和整合乡贤资源,建立“乡贤议事会”制度,让乡贤参与到村集体决策当中,充分调动乡贤参与家乡建设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一要发挥乡贤的价值观引领作用。利用乡贤的表率作用、模范作用传播社会正能量,弘扬正确价值观,化解乡村信任危机。二要发挥乡贤的政治引导作用。通过乡贤对乡村政治进程的参与,搭建基层政府与村民之间的沟通桥梁,缓解政府和民众间的矛盾和冲突。三要发挥乡贤的经济带动作用。乡贤大多具有较好的经济条件,应充分利用乡贤的致富带头作用、管理组织经验和社会人脉资源,带动村民脱贫致富,在有条件的地方可构建乡贤牵头的集体经济发展模式,推动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四要发挥乡贤的维护社会稳定作用。鼓励和支持乡贤积极参与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完善乡村的基础公共服务,发挥乡贤在化解矛盾纠纷、协调人际关系方面的独特优势,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3、创新乡村治理手段,拓宽农民“知事议事”渠道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应大力推进“互联网+基层治理”、“互联网+政务服务”,创新实现农村基层治理。一要实现村务网上办理,使村民只要通过互联网登录所在村“一门一网式”综合服务平台就能实时申请办理村务,减少村民跑腿次数,逐步形成完善的乡村便民服务体系;二要实现村务信息网上公开,如财务信息、政策解读、村民会议通知等都可以通过网络形式及时发布,既方便村民监督,又方便村民了解各种信息;三要实现村务决策网上征询意见,使村民能够通过互联网参与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讨论和审议,既方便广泛汇集民意,也方便上级政府充分了解民意反馈,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