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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建议

时间 : 2019/01/26 来源 : 参政议政处 字体

案由: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第一步,也是最迫切的一步。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作为广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第一场硬仗,举全省之力推进,力争到2020年全面完成整治任务。虽然当前我省整治农村人居环境的行动已取得部分实效,但各地区开展的进程和成效不一,总体来说,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农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短板。当前,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主要面临三方面的困难:

1、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历史欠账多,推进整治工作的内生动力不足

长期以来,我省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历史欠账较多。大多数地区乡村整体建设规划明显滞后,不同程度存在环境脏乱差现象。尤其是农村建房无规划,乡村乱建乱盖现象严重,不仅导致村庄格局混乱,也影响基础设施的规范铺设。 

目前,一些地区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存在“干部辛苦干,群众背着手”的现象,面临内生动力不足的困境。究其原因,一是部分群众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只想获取环境收益却不愿付出努力;二是不愿意环境治理设施建在自家附近,致使农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落地难。

2、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模式难以实行标准化推广

我省自然村总数为142352个,其中粤东西北119671个(84.1%),珠三角22681个(15.9%),数量庞大且分散,地区差异大,发展极不平衡。这种差异增大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复杂性,注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不能照搬经验,搞“一刀切”。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而言,有的地方照搬城市标准,走“城市化”路子,导致出现成本高、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等问题;有的地方套用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无视排放水体的用途和受纳水体环境功能不同的实际情况,过于宽松。

3、一些公共政策设计脱离实际,让农村地区望而却步

当前的一些政策设计时过多想到“城乡一体”,把城市政策移植到农村,不易被农民甚至当地政府接受,如农村污水处理提倡PPP项目打包运作,增大了管网建设费用,一些地区建设成本飙升到人均1200多元以上(不含征地补偿费),超出了农村的承担能力。此外,当前各项规划指引学术用语过多,让基层干部不知所云,也导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难以推动。


建议:

1、在依法规范乡村基本建设的同时,鼓励乡村自建自管

建议通过地方立法,逐渐将乡村建设推向规范化。包括对乡村建设区域、规模、道路等,因地制宜地做出规划布局。以此为参照,规划村民建房的区域、朝向、外观设计等,对乱盖乱建者给予严格处罚。同时,在对各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工作予以财力支持时应主要采用“以奖代补”的政策,以避免等靠要、“搭便车”心理的产生,推动乡村自建自管、会建会管和敢建敢管。

2、开展前期摸底工作,细分类型、因地制宜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和验收标准

做足前期工作,掌握人口总数和密度、人均污水垃圾排放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个人承担能力)等情况,细分农村类型,提出相应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工作路径、技术路线、建设运营模式和政府支持方式等。

推动村自建自管,关键要制定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验收标准,避免出现“千村一面”的现象。如广东省普宁市政府根据当地人口分布和人均污水排放量极不平均的情况,把农村地区分成中心城区及其周边已经城镇化的农村、中心镇区及其周边人口密集的农村、平原地区纯农业村、山区纯农业村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农村五类地区区别对待开展污水处理,这一经验值得借鉴。

3、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角度制定相关政策,激发农民的积极性

首先,减轻农民经济负担。权衡建设运行投资带给农民的经济负担,防止盲目治理和治理设施不适用等情况出现。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而言,可从三个方面减轻农民经济负担:一是权衡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与管网的建设投资,当管网建设投资高出处理设施建设投资数倍时,应缩小污水收集范围(管网覆盖范围)。二是根据处理规模合理选择工艺技术。规模小可选择一体化处理装置,中小规模可采用预处理加人工湿地处理工艺,规模较大则采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场(站)工艺等。三是根据不同地区常住人口数量、人口密度和环境特性,尤其是农村生活污水对环境污染的影响程度等选择合适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其次,减轻农民土地负担,保障设施建设落地。在坚持不占用农民承包地的原则基础上,优先使用边角地、荒地等,因地制宜设计、建设环境设施,减轻土地供应困难,确保设施容易落地。

此外,在规划设计阶段要采用与农民和农村地区的建设管理水平相适应的方案,做到复杂问题简单化、深奥理论浅显化。

4、群策群力,形成共同治理环境的良好局面

一是加强宣传,树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意识,强化村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共同治理环境、珍惜环境的良好氛围。二是发挥乡贤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乡贤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出谋献策,乡镇村一级还可出台措施,激励社会组织参与。三是政府部门定期派专业人员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开展,解决乡镇村缺乏整治人才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