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传统村落承载着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明的精华,是反映当地传统文化、建筑艺术的载体,传统村落文明更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我省是“传统村落”大省,共有160个中国传统村落、186个广东省传统村落。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传统村落保护,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但在传统村落文明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中仍面临着许多现实困境,古建筑和设施出现物质性老化和功能性衰退,传统村落文明消逝速度正在加快,优秀传统文化的作用在新农村建设中未能充分体现等。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
1、法律法规不完善,规划建设滞后
目前,我省尚未对传统村落保护立法,对传统村落的管理和保护的法律保障不足。此外,我省农村整体建设规划滞后、管理缺失,无序建设现象普遍存在。传统村落同样面临建房无规划、随意选址等问题,一些古建筑在改造与修缮过程中未按“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修复,失去了原有的契合自然形态的村落空间格局和建筑特色,导致村庄格局混乱,古建筑风格、建筑艺术遭到破坏。
2、部分地方政府重视不足,经费投入有限
部分地方政府对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是硬道理,传统村落保护是软任务”的状况下,地方政府在保护工作投入多、收益慢,且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对传统村落的保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进而造成管理上的缺失。
3、重有形轻无形,优秀传统文明的传承和利用不足
传统村落的价值,不仅在于其独特的文物建筑,还于它所包含的民俗风情、民间艺术、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蕴涵的精神文明。然而,传统村落保护开发方面长期存在“重有形的文物建筑、轻无形的人文资源”的问题,表现在:一是对优秀传统文明和民俗文化的挖掘、整理和保护不够,使其面临逐渐被同化、冲淡或消失的危险;二是对传统村落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合理。部分传统村落被当成“旅游提款机”,商业开发过度,忽视了保护村落固有的文化生态,对当地传统文明造成难以逆转的破坏。
4、村民保护主体意识薄弱,保护传承和创新开发力量不足
随着大量中青年离乡进城,造成许多村落的空心化,使传统村落文明保护、传承和开发的主体力量缺位;加上村民保护古建筑的意识淡薄,老建筑年久失修,要么倒塌被废弃,要么被改建成钢筋水泥房,导致传统建筑及文化的逐渐衰败。此外,缺乏规划、建设、修缮及文化创意等方面专业人才的帮助和指导,也使传统村落文明保护和创新动力不足。
建议:
1、推动立法,完善规划和建设
建议在出台《广东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启动《广东省传统村落保护条列》地方立法工作,提升保护的法律层级和效力。住建规划等部门要联合研究制定适合传统村落、古建筑保护整治的专业规范和标准;整体考虑传统村落的文物、文化、生态、民生和开发五大价值,科学制定规划发展路线。把传统村落作为新农村村貌建设的试点,在统一规划路线的前提下规划村貌建设,吸收原村落良好的空间布局和建筑特色,尽量还原古建筑历史面貌,整治违章建筑,延续传统乡村风貌,让传统村落的生命力在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中得以延续。
2、提高认识,建立多元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保护传统村落当作责无旁贷的责任,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的资金保障机制。除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外,还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进一步拓宽保护资金来源渠道。建议建立“古村落保护活化基金会”,募集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建设。可采取股份制的形式进行保护开发,通过村民将其所拥有的古建筑租赁或入股和吸收社会资金,共同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经营和收益。
3、加大传统文明挖掘力度,促进产业发展和乡风文明建设
重视搜集整理传统村落的历史典故、乡风民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加大对传统民间技艺传承人的发掘力度,更好地发挥优秀传统文化在新农村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重塑其现实价值。一方面,以保护为前提,促进乡村传统文化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推进文化旅游与特色商品开发,形成“互联网+传统村落”的产业发展态势,着力激发传统村落的生机与活力。另一方面,借助民俗文化节、非遗文化展演、非遗展馆等形式宣传推广传统文化,丰富村民文化生活,同时通过挖掘、整理传统村落蕴含的丰富人文精神和文化内涵,引导制定村规民约,开展家训家风教育活动,大力培育文明乡风。
4、提升村民积极性,多方汇集保护开发的合力
传统村落保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与民生改善有机结合。建议各级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帮助传统村落完善生活、生产有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功能,实现人居环境的现代化,提高传统村落的吸引力。
调动多方力量积极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开发。一方面,对各类保护主体,尤其是基层规划建设人员和村干部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增强其保护传统文化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主动联系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专家人才队伍,并积极发动和牵线热心乡村建设和传统文化保护的退休人员,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开发的志愿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