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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限额以下财政资金采购的规范管理的建议

时间 : 2019/01/26 来源 : 参政议政处 字体

案由:

政府采购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向社会购买工程、货物和服务。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下称“限上采购”)才纳入该法的监管范畴,而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下称“限下采购”)不纳入该法的监管范畴。随着国力省力增强、财政支出扩大,为了提高政府行政效率、采购效率,我省财政部门持续提高了采购限额标准,由2016年以前的20万元(工程采购例外),已提高到2018年的100万元,从而导致不受采购监管的的限下采购越来越多。据估算,2018年全年至少有3万多个金额小于100万元的限下采购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管。这些项目在采购执行中存在下列问题:

1、限下采购无法可依

因为限下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规约束,而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也只对限上采购进行规范。采购人不知道限下采购该选择什么采购方式,但又担心审计检查过不了关,因而不敢不“走程序”。以至于目前可供其选择的采购方式不少,但却不知选用什么方式是合理的、适当的。

2、限下采购无法进入监管部门的采购系统操作

按目前的管理模式,限下采购不能申报采购计划,采购人无法进入监管部门的采购系统操作,无法发布公告,无法通过专家库抽取专家。采购人欲接受规范管理、进行规范操作不成,只好自寻出路。

3、限下采购易产生腐败空间

由于存在以上采购操作困难,采购人为了“走程序”,往往委托代理机构代为采购。然而此类采购不受采购计划管理,这样就留给代理机构很大的操作空间。比如,4年前国家放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后,代理机构爆发性增加(目前我省有机构近千家),在几年竞争激烈的代理时间里,一般机构都难以形成足够的专家库积累,因而这些代理机构的限下采购专家来源十分可疑;即便其建成了专家库,库容量能否满足要求,专家是否随机抽取也不得而知,如果专家“钦点”而来,让谁中标/成交就易如反掌。此外,有的单位为了回避限上采购的监管,千方百计将政府采购化整为零成限下采购进行。这些现象理应引起政府监管、监察部门的足够重视。

4、“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无专业监管

近年来我省探索专业服务改革,由政府办起了“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下称“超市”),超市成交多使用限下小额财政资金。且不说该超市主要提供各项“专业服务”而非中介服务,使用“中介”一词是否合适,超市开张以来所暴露的问题却值得关注:一是违反《规范》中有关规定,将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监管交给没有“三定”职能的单位,非但“名不正言不顺”,而且管理既缺位又越位;二是因管理不当,有采购人将一些本应集中采购的项目纳入超市交易,规避依法监管,已涉嫌违法;三是经济活动一旦出现纠纷,超市的管理单位处理投诉和行政复议将面临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


建议:

1、为限下采购建章立规

内部控制规范的监管部门(或协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对限下采购的采购方式选择、操作程序等定下指引性规章,并补充写入我省对《规范》的实施意见中,让采购人实施限下采购有规可依。关键要免除采购人不“走程序”的“后顾之忧”,对确实不须“走程序”的,应给出指引,坚决免除,以真正提高采购效率和行政效率。

2、为有需要的采购操作开放操作系统,关停不规范的自备专家库

对需要参照《政府采购法》所列举的采购方式进行限下采购的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允许其申报采购计划、使用采购系统的专家库循规程抽取专家。根据财政部新的专家管理办法,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库容已大大扩充,完全能够满足政府采购及限下采购评审的需要。对代理机构操作使用的自备专家库,监管部门应进行库容量、专家抽取方式、项目归档记载等方面的规范性检查。对不规范的自备专家库,限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当限期关闭停用。

3、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对于限下采购代理业务应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是否被操控,检查专家来源、专家库及专家抽取方式规范性、采购程序规范性等,辨识“钦点”行为。对新机构、小机构,明显没有专家库或库容明显不足、属于“钦点”专家的,还需要深究相关项目成交的合理性。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小项目腐败也不放过。对限下采购成交资料也应规定保存时效,保留“回头看”的责任追究压力。

4、“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应回归合法、专业的行政管理

省政府2018年11月常务会议要求,有效规范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既然超市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经济活动的场所,按《规范》就应由内部控制的主管部门监管,以提高监管工作的专业性、有效性。如要将内部控制转由其它部门监管,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先改相关法规和相关部门“三定”方案,然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