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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梅委员:关于治理乡村振兴建设中村落古民居改建的提案

时间 : 2023/01/17 来源 : 广东民盟网 字体

2021年4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中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村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响应国家号召,全国各省市在振兴乡村经济的同时,积极开展对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价值挖掘活动,而古民居作为村落文化遗产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其修缮以及开发成为古村落文化振兴的重要模块。

一、现状问题

古民居多数无法达到文物保护的要求,相较于受国家级(或省级)保护的村落古建筑,其他古民居的改建出现了以下问题:

(一)古民居改建中存在严重的文化遗产流失现象

以存留大量徽派建筑的江西省婺源县思溪延村景区的思溪村为例,村中走访的36栋古民居改建,在改建过程中传统木雕石雕大面积拆卸有11处,马头墙下手绘有16处,屋身外围覆盖白漆22处,严重折损徽派建筑以小青瓦,马头墙,精巧雕刻为特色的文化价值。诸如此类的隐性文化遗产流失对古村落文化的保留和宣传起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二)古民居改建失序致使村落建筑布局混乱

村落的建筑秩序是村落文化的重要展现。然而近些年来,古民居改建中出现的空间扩大,缩小,变形等现象严重威胁了村落的建筑秩序,非法私自占用公共廊道,挤占邻里空间,拆除古民居连接通道等行为层出不穷,使得村落内部拥挤,外部结构失调,整体的文化形态遭到严重损坏。

二、问题原因

(一)产权归属使改建难以进行统一规范。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五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屋、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这说明村落古民居的产权应属于村民户。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未被列为国家保护文物的众多古民居,政府不便进行硬性和强制规范,古民居的改建大多依赖于村民个人,致使改建效果参差不齐,秩序结构混乱。

(二)改建资金要求高导致改建水平、质素参差。

根据光明日报记者在江苏古村落的调查中发现,古民居的修缮成本已达到每平方米一万元左右。除此基本的修缮费用之外,古民居若存有雕塑、祠堂、牌坊等高价值,高要求的修缮项目,其耗资更是巨大。个体村户缺乏充足资金,改建中选择拆除,废置等方式变成常态。

(三)缺乏专业人员指导和执行改建。

国内注册的古建筑师、修缮师人数少,年龄结构失衡,无法满足乡村阵型中村落古民居改建指导的大量需求。在江西省婺源县思溪延村景区的思溪村中,90%以上的古民居改建为村民独立施工,缺乏专业人员指导,这也导致大多改建项目出现无序、无规划、无标准的情形。

三、对策与建议

古民居作为地域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不仅在保留村落文化,“留住乡愁”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也在挖掘村落文化产业价值,培育经济动能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因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各地文旅部门开展分区工作,落实调查、审批和监督宣传责任。

将责任落实到基层单位,对各村落的古民居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当地古民居的主要文化价值,损坏程度,制定布局规范,对违章改建进行统计上报,使改建有章可循。并在各村落开展民居文化宣传活动,对村中青年进行古民居改建教育,增加村民改建的相关知识,增强基本的审美素养和自觉意识。

(二)建立规范的外包民宿标准机制,厘清改建和经济开发的主体责任。

针对标准改建耗资大的问题,建议引入古民居改造民宿标准机制,在建立标准民宿改造规范的基础上,对保留动态功能的古民居进行民宿改造,既能够弥补村民个人资金不足的缺陷,也能够保留古民居原有的居住功能,延续其活性价值,维护村落的文化氛围。除此之外,高标准的民宿也为村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设施基础,助力村落旅游产业的开发,带动增收,使改建主体和开发主体各担其责,各得其益。

(三)开展专业人才培养活动

鼓励各高校或专业学术团体面向相关专业和社会人士开展专业人才培养活动,搭建专业知识与实践之间、专业知识和社会认知之间的桥梁,带领学员在各村落进行实地考查和对接,投入有需要的古民居改建项目,提供专业技能指导,在培养实践人才的同时为乡村振兴,文化振兴提供专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