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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风险防控 促进P2P网贷平台健康发展的建议

时间 : 2017/01/19 来源 : 参政议政处 字体

民盟广东省委员会


案由:

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即个体网络借贷,简称P2P网贷。P2P网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金融借贷平台具有贷款便捷、贷款门槛低、适用范围广等诸多优势,有利于补充传统金融机构的先天不足,盘活民间资本的流动性,促使民间借贷规范化,有助于发展普惠金融,推动我国金融改革进程。但在P2P网贷平台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规制,该类平台自2007年出现后便呈现出野蛮增长的趋势,全国平台数量曾连续3年以400%的速度增长。2013年,P2P网贷平台的数量是2011年的20倍,截至2016年8月底,全国现存P2P网贷平台2235家,是2013年的近3倍。P2P网贷平台发展的无序性导致了大量风险因素集聚,对广大投资者的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严重危害了金融发展的秩序和经济社会的繁荣稳定。目前,广东P2P网贷平台共计404家,排名全国第一,加强风险防控,促进P2P网贷平台健康发展,对于加快我省金融改革的步伐,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资本性收入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伴随着行业的超常规发展,P2P网贷平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良莠不齐由于缺乏监管规则和行业统一标准,P2P网贷机构准入门槛极低,业内鱼龙混杂,网贷机构在人才、技术、风控水平等方面发展良莠不齐,甚至出现打着互联网金融幌子,借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或者诈骗,不仅给借贷双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网贷行业,甚至整个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2、风险集聚一方面,由于目前银行普遍不愿协助P2P网贷平台承担监管风险,P2P公司普遍使用第三方支付提供的账户,在操作中,由于交易信息与资金流动存在时间差,客观上需要第三方支付开立中间账户,由此产生沉淀资金池,为挪用客户资金提供了可能。同时由于央行征信等公共信息系统往往不向P2P行业开放,P2P公司在采集客户信用信息时也面临很大困难,加大了经营成本和风险。另一方面,随着客户规模的迅速扩大,一些公司越过了“中介”的边界,直接介入借贷交易,并为交易提供信用担保。这种做法不仅有违规之嫌,而且带来较大风险。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1263家P2P网贷平台出现问题,仅2015年一年,全国停业及问题平台就新增896家大部分被曝平台涉嫌刑事犯罪不断暴露的问题令人震惊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一次较明确地规范了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基本涵义和监管机制。2016年8月,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成为P2P 网贷监管的纲领性文件。但由于《暂行办法》出台时间不长,该办法虽然初步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基本性质、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等内容,但相关的准入标准、运作规范等实施细则尚未落地,P2P网贷风险防控和健康发展还任重道远。


建议:

   1、积极探索制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广东银监局和广东省金融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的基本精神,勇于创新,主动加强与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深入调研广州、深圳等地众多P2P网贷平台的现状和问题,积极探索适合我省P2P 网贷平台规范发展的监管规则,进而制定出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网络借贷信息披露等内容的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有效监管架构。

2构建高效的P2P网贷平台监管机制

强化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地位,设置市场准入门槛。首先,尽快出台监管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地位明晰P2P网贷的合法界限。其次,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建议设置适当的实缴资本门槛,实缴资本的多寡可一定程度反映平台股东实力和经营能力,可以很好过滤掉一些骗子类平台,留下正规经营的平台,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构建P2P网贷平台的风险防范处置机制我省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做好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完善第三方担保制度。根据《暂行办法》禁止“自我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提供担保且有10倍杠杆率的法定限制”的规定,应禁止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互联网信贷平台的第三方担保机构。对于没有取得特许资质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不断加强其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严禁其设立互联网信贷平台进行非法吸存、非法集资与非法理财。

健全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为防止欺诈、资金池等行为的存在,P2P网贷平台资金必须第三方托管,建议推动更多银行为网贷企业开放资金托管业务,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营从而保障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机构的性质。在保障托管资金的真实性、有效性的同时,也要明确托管人职责、义务,避免托管机构和P2P网贷平台的利益冲突。

   3、营造有利于P2P网贷平台发展的制度政策环境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面对现行P2P网贷平台企业准入门槛低、缺乏监管等问题。建议尽快促进行业协会的普及和发展。由协会负责P2P网贷平台企业的行业准入、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上线审查等工作。引导成立网络借贷行业协会,要求各P2P网贷平台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服务类别加入相应的行业协会,严格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公约。由行业自律协会管理来替代政府审批,加强行业自律协会的作用,这样有助于规范行业的发展,并避免政府的过度介入。以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业协会组织架构和功能,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探索建立面向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信用体系。建议通过将借款人的信用交易记录提供给央行征信系统进行整合与归档,互联网信贷平台通过链接的方式直接使用央行的信用数据。同时,互联网信贷平台应提高自身风险管控水平,结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合作并建立符合互联网信贷市场的信用评级机制。探索建立举报奖惩与黑名单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鼓励通过网站等多渠道举报。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有关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负面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