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将“关于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列为省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建议,引起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到目前为止,我省已逐步建立起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面向所有老年人,具有广东特色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
但我们清楚地看到,我省的养老服务事业仍然没有突破性的进展,广大的老年人还未真正享受到应有的养老服务,尤其是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一、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省社会养老服务建设主要存在养老场所远达不到要求、财政投入不足、服务队伍建设滞后、服务内容单一且不规范、评估机制和管理机制有待建立健全等问题。
以上问题中,养老服务场所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绝大部分居住小区没有配套养老服务用房。由于养老服务场所不足,社区养老服务建设总体上还停留在示范层面上,大部分社区尚未建日托场所,日托照料设施还远达不到国家下达的指标,建设任务十分繁重。由于养老服务场所不足,使居家养老服务建设步履维艰,因居家养老的人数众多,大部分社区没有专门的场所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很难实质性开展,绝大部分老年人未享受到养老服务,养老服务的公益性无法充分体现,难以适应建设幸福广东和“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发展需要。
因此,解决居住小区养老服务场所问题至关重要,它制约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有效开展,没有适当的场所,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就成了一句空话。目前,在每个居住小区区中配置相应的养老服务场所是当前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急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有关建议
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先进省份江苏、浙江省等在居住小区配套养老服务用房方面走在了前面。江苏在全国率先对住宅小区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面积做出了规定,具体要求是,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浙江省住建厅发布的《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中规定,新建住宅项目地块必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其中服务设施用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应低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而且需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如未有养老设施或没有达到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和租赁等方式开辟出养老服务设施。
我们认为,解决养老场所不足的问题单靠政府财政难以解决,因此建议我省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养老服务场所不足的问题:
1、建议我省参照江苏、浙江等养老服务先进省份的做法,在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场所和设施。即建议:
对新建的住宅项目,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和设施的配建要满足: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同时不低于(最少)20平方米;
对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如该小区未有养老设施或没有达到要求的,业主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和租赁等方式开辟出养老服务场地和设施。
2、建议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行以上做法,并会同相关部门到江苏、浙江等省调研取经,尽快出台有关文件或规章及有关标准,同时加强对规划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图部门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