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由
1、党的“十八”报告明确提出 “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好生态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是惠及当下、泽被子孙后代的民生大事。
2、养殖业污染已上升为粤西北地区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据粤西某一县级市的2014环境测评结果,如按生活性、工业性、养殖性三类污染划分,它们的占比分别为:养殖业50%,生活44%,工业6%。养殖业污染占比最大,而且还有逐年上升的势头。
3、养殖业污染危害极大:①臭气熏天,恶气难闻,空气质量恶化;②污染物远超农业土地消纳量,导致土地农业价值丧失;③水体普遍受污染,氨氮过多,含磷过大,水体富营养化,造成水华赤潮,水葫芦疯长等环境问题;④饮用水源受污染,严重威胁饮水安全;⑤地下水污染日趋严重,据权威报告,我国90%饮用地下水受到养殖业污染,其中60%属严重程度;⑥病死的养殖动物尸体乱丢弃,污染环境,人畜共患病达90余种,因而极易造成疾病流行传播。据权威报告,我国90%地下水受到养殖业污染,其中60%属严重程度。
4、村民环保意识觉醒与养殖户利益产生冲突,养殖户与村民、居民易引发纠纷,产生新的社会矛盾,2014年粤西某市一村庄发生村民因要求养殖户拆除村边养殖设施未果,并与养殖业主发生斗欧,后集体上访,到市府前静坐的事件。
造成上述局面固然有多种原因,但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重大关系,因此建议应加强养殖业环保执法监督,保护生态环境。
二、执法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第十八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列入在线监测范围的排污口应当安装在线自动监测监控仪器。排污单位应当正常使用在线自动监测监控仪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第二十一条)。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由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当保护和规划各类重要生态用地,严格保护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江河洪水调蓄区、湿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渔业水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的自然生态系统,做到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相结合,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严禁在畜禽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第三十五条)。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清洁。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排放污染物(第三十七条)。
(备注: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但仍保留了上述条款。)
三、执法建议
1.各市、县对“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规定的落实情况。
2养殖业重点污染单位是否按规定安装了污染物处理设施,是否持证排放,超标排放,排污口是否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在线监控。
3.排污养殖场点是否都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4.城镇居民集中饮用水源地水域内,污染严重养殖场点是否得到有效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