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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华委员:关于建立健全我省科研人员绩效激励机制的建议

时间 : 2015/03/31 来源 : 广东民盟网 字体

一、案由

科教兴国是我国的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早在2004年,广东省委省政府就作出《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粤发〔2004〕12号)。

当前国有科研机构和高校科研单位是我省科研主要力量,其在编科研人员的收入均由财政拨款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研人员普遍通过课题方式获取科研资助。根据有关规定,科研项目课题组成员是在编科研人员、其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给课题组成员,参与课题的在编科研人员只能就会议费、差旅费等获得补贴,不能从承担的国家科研任务中获得劳动投入补偿,这无疑是不公平的,也严重挫伤了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

2014年3月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下称“1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并要求“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制定加强本地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这实际上是通过绩效金的方式来补偿在编科研人员的劳动投入,虽然尚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劳务费,但已有很大进步。因此,参照国务院11号文,制定我省相关规定,对于提高在编科研人员积极性,建设科技强省,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题与原因

1、在编科研人员的劳动投入得不到承认,国有科研机构和高校科研单位面临人才流失问题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科研体系构架中,在编科研人员工资已经由财政足额拨付。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若不承认在编科研人员从事科研课题的劳动投入可以得到相应报酬,这是违反市场经济原则的。

一方面,目前的科研项目主要分为国家各级政府成立基金支撑的纵向科研课题、来自于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合作开发课题和研究机构自筹科研课题。其中纵向科研课题由于是国家财政拨款资助,根据《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2001年12月20日)第(十七)条:“人员费是指课题组成员的工资性费用。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并按规定在课题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课题专项经费中重复列支。”这就意味着在编科研人员在参与纵向科研课题时,不能从课题预算中获得劳动补助。然而,在编科研人员在承担横向科研合作开发课题时,一般都有与其所承担的科研任务数量与质量相当的经济补偿,这些补偿直接面向承担科研任务的人员。这势必造成在编科研人员更愿意承担横向科研课题,而不愿意承担纵向科研课题。

另一方面,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编科研人员有更多的职业选择。如果他们的劳动投入不能得到公允的对价,不仅影响其工作积极性,也会造成国有科研机构和高校科研单位的人才流失。缺乏高素质人员承担重要的国家纵向科研课题,对我国科技的发展将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甚至是严重的损害。

2、科研经费的人员相关费用预算比例过低

在现有的国家科技计划中,能够用来列支人员相关费用的支出科目是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现有规定中,劳务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15%以内核定。依托单位为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列入聘用人员费用预算,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5%以内。对专家咨询费用也根据专家的级别为标准进行了严格限制。

目前,一些科研人员供职于国有科研机构和高校科研单位,但却只是合同工。他们的收入实际上是部分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自筹项目经费来解决。上述5%的人员费预算难以满足国有科研机构和高校科研单位的实际需要。对于高校科研单位而言,5%的规定往往可能连发给研究生的补助都不够。

3、不合理的现有规定导致科研票据报销乱象丛生

根据现有规定,在编科研人员不能直接从纵向科研课题中得到劳动收入。但实际上,有关国有科研机构和高校科研单位基于留住人才、提高科研人员收入的考虑,往往在科研课题经费使用上适当放宽限制,在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将一部分难以核算的成本“票据化”:通过允许在编科研人员适当报销部分票据的方式,将课题费的一部分转化为科研人员的劳动投入收入,造成很多科研课题中出现了比重相对较大的“办公用品”、“图书资料”、“市内交通费”等支出。

虽然这样的“变通”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在编科研人员劳动投入不能得到补偿的问题,但是如此的票据乱象不仅损害科研课题依托单位财务支出的规范性,损害国家财经秩序,而且对相关科研人员而言,也有违法之嫌,存在较高法律风险。

三、对策与建议

1、参照国务院11号文,尽快制定符合市场规律和我省实际情况的科研绩效激励机制

建议尽快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科研课题,制定科研人员及辅助人员绩效激励管理办法。根据科研任务的性质、科研成果数量和质量,科学合理地设置绩效金,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2、在新规定出台前,可以提高现行间接费用比例,增加预算的灵活性

我省按照国务院11号文出台新的规定前,建议提高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的间接费用比例,适当放宽对各支出科目的限制。在课题预算中不再强调“全额”预算的概念,建立在课题经费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允许一定幅度内根据课题的实际需要自主调节的课题经费模式,使课题经费预算管理制度能够较为灵活地应对市场变化。

3、尝试在纵向科研课题中采用包干制

所谓包干制就是只要科研成果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可转化为科研人员的劳动收入。这在与企业合作的市场化科研项目中已不鲜见。我们可以在通过招标确定项目承接人的基础上实行包干制,有效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