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宏辉
根据《政府采购法》,我国的政府采购可分为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凡采购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类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属于集中采购。法律要求集中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12月,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就其拟订的《广东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集采目录及限额》),征求各地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省直单位意见。《集采目录及限额》在2006年制订、2007年修订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基础上,提出适当扩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适当提高限额标准的修订意见,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奠定了好的基础,向更好实现《政府采购法》的宗旨和原则又迈进了一步。虽说时隔6年对原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提出调整修订,与时代步伐、与中央机关和兄弟省市已采取的举措相比慢了半拍,但能提出修订还是积极的,值得肯定的。
然而,如果没有进一步的配套措施,只是简单地扩大集中采购目录和提高集中采购的限额标准,只会使“集中”留于纸面,后者可能将更多的政府采购项目推向非公开招标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协议供货等采购方式,难以充分实现《政府采购法》关于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的宗旨,且易于在难以充分监管的条件下孳生腐败,诱发金额更大的腐败案件。在加强集中采购工作中,扩大集中采购目录只是“集中”的一个方面,还需要考虑的是在品目上的 “集中”和时间上的“集中”。如果没有品目上的集中和时间上的集中,很多时候采购都难以形成批量,集中采购就只能留于目录形式,只有集中之名,并无集中之实。
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媒体以《调查显示政府采购办公用品八成价格超高》披露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中国法制发展报告》中对我国政府采购的一项调查,引起社会轰动。媒体称,该研究所在调查了广东等四省2012年1月1日至9月30日合计119299件(其中广东省66128件,黑龙江省15239件,江西省9852件,福建省28080件)办公用品成交记录后指出,在这些地方的政府采购办公用品过程中,近80%的办公用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1.5倍,有的甚至高于市场价6倍~37倍。其后,又有媒体对此进行了反驳,一是认为概念混淆,协议供货不能等同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占政府采购的比例极低;二是认为以偏概全,四个省不能代表全国;三是认为方法欠严谨,电商价不是市场平均价。反驳不无道理。
以上负面新闻“祸”因协议供货。无独有偶,今年年初,省直某机关以协议供货采购8台笔记本电脑后,使用人不忿地告诉笔者,以这些电脑的品牌型号到网上查询发现,其采购成交价格比某网上商城所标价格高出一倍。虽然上述媒体的反驳有一定道理,协议供货只占政府采购中很小的比例,它不代表全局,尤其不是批量集中采购,然而却败坏了政府采购声誉。上述媒体援引社科院调查报告指出,“中央机关批量集中采购商品的成交价格全部低于或等于市场平均价”,可见政府采购努力加大批量集中采购份额是避免为人诟病的关键。其实,协议供货的商品基本属于集中目录内的通用品目,只是因为某些机关 “急用”,改变了采购方式,将原应通过招标集中采购的物品,改为单件小批的协议供货,该集中采购的不“集中”了。就是这个环节出了问题。该集中采购的不集中,就容易给社会带来“以偏概全”的印象,败坏政府采购,乃至政府的声誉。上述例子说明,我省的政府采购需要向加大批量集中采购努力,尽量避免采用“名声欠佳”的协议供货采购方式,以及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其实,为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限制协议供货品目比例,以提高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和效率,早在2011年初,财政部就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8号)中,附上了《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基本配置参考》,其后又接连发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采购标的的配备规格、预算标准、批量采购操作和限制协议供货品目比例上作出具体指引,真正为政府集中批量采购,为提高政府资金效益动了脑筋,且在两年来取得了令人满意的实效。反观号称全国改革先行者的广东,在大势所趋,中央和兄弟省市大踏步前进的两年来按兵未动,已在这方面远远落后于人。
二、建议
中纪委向党的十八大的工作报告中在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指出,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要继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减少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我省的政府采购工作也应在形成“批量”的、真正意义上的集中采购上采取措施,争取从源头上防腐治腐。
首先,我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尽快制订与《集采目录及限额》实施相配套的“广东的”《政府采购基本配置指引》和“广东的”《政府采购购置费预算标准》。只有通过制订机关单位办公设备、用品的基本配置和购置费预算标准,才有可能从当今浩如烟海的商品中,把众多机关单位不同科室,甚至不同公务员的个人偏好,分层级规范统一到少量最适合机关日常使用的品种规格上,把分散在各机关的不同采购需求变为共通需求。
其次,在规定了基本配置和预算标准的基础上,还需配套制订“广东的”《批量集中采购实施办法》,对采购时间和“打包”办法作出统一规定。把不同机关的相同需求集中到规定的采购时点上,才有可能实施《集采目录及限额》所说的“打包招标”,朝其“打包招标,提高集中采购效率”的方向努力,从而减少协议供货或不足以引起市场竞争的小批、零星采购;将原本不足限额标准、不须公开招标的小项目采购,“打包”转变为满足限额要求、须公开招标的大项目采购;不致使集中采购留于目录形式。实现“打包招标”,还能在减少采购频次的基础上腾出人手加强管理和监管,防止腐败发生。当然,“广东的”《批量集中采购实施办法》应当包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制订的详细的、方便各机关单位采购人的、可操作的“打包招标”实施方案。
综上所述,修订《集采目录及限额》的目的是要扩大批量集中采购,然而要实现这一目的,还需要配套制订办公基本配置、预算标准和批量集中采购实施办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扩大采购批量,减少采购频次,节约采购成本支出;才能在扩大采购规模基础上,引起充分市场竞争,降低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性价比,实现规模效益;从而节省纳税人的每一个铜板,少花钱多办事。只有这样,集中采购才能实现法律对它提出的“价格低、效率高、质量好”的要求。
编者按:本文已在3月28日出版的《广东纪检监察研究》2013年第1期“理论探讨”栏目中登载。作者系盟员,民盟广东省委监督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