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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建设 规范管理——对《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时间 : 2011/07/15 来源 : 广东民盟网 字体

 

依法建设规范管理

——对《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学成

 

总的看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体力完整、内容丰富、措施有力、操作性强。相信《决定》的颁布实施,必将对我省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和谐稳定、推进幸福广东建设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加强社会建设、保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战略实施方面的作用,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1、确立“依法建设、规范管理”原则

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一点第4项第三个原则之后(P5)增加“依法建设、规范管理”原则。具体行文可表述为:

——依法建设、规范管理。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突出法律手段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稳定中的地位作用,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实现幸福广东建设和法治广东建设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

理由: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一方面,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并不是要突破法律规定,而是要以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式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积极推进法治广东建设;另一方面,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明确派驻镇街检察室建设标准

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五点第19项(Pl5)之“探索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设立驻镇(街)检察室”修改为:在人口较多、信访总量较大、治安问题突出、辐射功能强的镇街普遍设立派驻检察室,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理由: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一些人口较多、信访总量较大、治安问题突出、辐射功能强的乡镇设立派驻检察室,原则上可与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对应设立。目前,我省派驻镇街检察室建设初具规模、初见成效,共设立检察室180个,处理各类矛盾纠纷2815件,化解和预防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266件,查处了一批涉农职务犯罪,特别是在服务“两委”换届选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加强派驻镇街检察室建设,有利于健全镇街基层政权组织体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净化镇街基层执法司法环境,有利于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明确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具体目标

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六点第25项(P19)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定修改为: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情报信息共享、执法办案联动。

理由:目前,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少,少数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过程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局限于追究行政违法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司法机关通报涉嫌犯罪信息、移送刑事案件线索、配合调查取证不积极、不主动,致使许多刑事案件得不到及时、公正、合法处理,必须通过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快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情报信息共享、执法办案联动平台建设,切实防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

4、明确惩防职务犯罪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举措

建议:在本建议之第3点修改文本之后增加如下内容:加大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理由:“十一五”期间,我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8,702件9,609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频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是维护民生民利、促进依法廉洁行政、密切于群党群关系的有效途径。

5、突出诉讼监督工作

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六点第26项(P19)之“强化法律诉讼监督”规定修改为: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

理由:“十一五”期间,我省检察机关共督促侦查机关立案823件,追加逮捕746人、追加起诉322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和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分别提出抗诉955件和2,886件,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557件614人。虽然我省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要看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一定程度上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加强诉讼监督是促进司法廉洁公正高效、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的根本途径,也是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本文是2011年6月22日上午在汪洋书记主持的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别代表人士座谈会上的发言)